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搭建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平台,为党委决策当好参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专送的主要来源:
(一)各级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和建议;
(二)调查、视察、检查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三)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集中的问题和建议。
第三条 每年,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针对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有计划地开展调研工作,向市委专送重要意见和建议。
专送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必须内容详实,有事实,有分析,建议要有针对性、操作性。
第四条 专送重要意见和建议,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提出处理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批后,专送市委书记、市长。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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